《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工信部13日发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食盐专营制度,积极推进盐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国盐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宋占京表示,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定点批发规范制度是食盐专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的前提条件。因此,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多品种)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坚持和维护食盐专营制度。
据介绍,《规范条件》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部署积极推进盐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宋占京表示,首先,企业应当有自有品牌;其次,批发企业可以跨区经营;再次,进一步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配送食盐的渠道包括四种方式,即自有运输工具、自建物流公司、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升级,《规范条件》提出,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和先进生产工艺以及全自动的包装、箱(袋)装设备以及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等。